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阿尔山矿泉水、武陵酒等2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序号 | 申请保护的 地理标志 产品名称 | 申请人 所在 省份 | 申请人 | 地方人民政府 建议的地理标志 产品产地范围 | 地方人民政府 界定产地范围 的建议文件 | 标准或 技术规范 |
1 | 阿尔山 矿泉水 | 内蒙古 自治区 |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现辖行政区域 |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阿尔山矿泉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报告(阿政发〔2023〕19号)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阿尔山矿泉水》(征求意见稿) |
2 | 武陵酒 | 湖南省 | 常德市人民政府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樟木桥街道,鼎城区石门桥镇共3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陵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请示(常政函〔2019〕109号) | 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WLJY 0001S-2019《武陵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