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细化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新增了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此次配套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两个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旨在对专利授权过程中不是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给予相应的专利权期限补偿,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充分地激发创新主体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和全社会创新活力。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旨在对因临床试验和上市审评审批实际占用的相关药品专利权保护期限给予补偿,在更加充分地激发新药研发企业研发新药积极性的同时,平衡好社会公众利益,更好地满足广大患者用药需求,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
二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通过调整执法机构、执法层级、执法措施等三个方面,完善了专利行政执法。细则草案在此基础上作了细化完善。包括: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法中规定的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等;落实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对相关执法部门作了修改,对于专利标识不符合规定和假冒专利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进行处理;在下放专利纠纷行政管辖层次方面,考虑到专利纠纷技术性较强的原因,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及其处理能力,此次修改将行政管辖的层级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利于缓解案件量增长和不均衡带来的办案压力,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和减轻当事人诉累,高效地保护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
这些修改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指导协调全国专利行政保护工作方面的作用,提高地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水平,并有助于及时高效查处假冒等相关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专利行政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