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国知办函保字〔2023〕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435号)要求,经综合评审和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筹建名单,筹建期为3年(2023年12月至2026年12月)。现请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一、聚焦严格地理标志保护,突出新发展理念,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原则,推进示范区建设管理。各级相关单位及示范区承担单位要统筹区域资源,在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方面予以重点专项支持。 二、各承担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稳妥有序把握节奏、步骤,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营造多方支持、协同保护的良好氛围。在筹建期间,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方案、工作动态和年度总结。 三、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应持续推进辖区内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政策解读、业务指导、资金人才支持和跟踪管理,积极探索开展本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典型示范作用。 四、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请于2024年3月29日前汇总示范区工作方案、2024年11月15日和2025年11月15日前汇总示范区年度总结,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示范区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政策支持和分类指导,组织开展示范区中期评估、筹建验收、动态调整和交流互鉴,总结宣传典型经验,推动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和改革举措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