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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 (普通合伙) )
索引号:00001463X/2023-00143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3-02-20
文号:国知处字〔2023〕2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 (普通合伙) )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17990129W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42号院4号楼8层3单元807

法定代表人:陈超

合伙人/股东:陈超、谢磊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042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00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未提出听证请求。

当事人提出,在接到通报后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整改工作,对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均已全部撤回,对重复提交的专利申请全部撤回且之后无重复申请提交行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干扰专利工作正常进行的后果。针对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我局认为陈述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的撤回行为多数发生在我局通报之后,且当事人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虽已撤回,但不改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对于当事人非正常申请主动撤回后再次代理提交相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性质较首次代理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更加恶劣,撤回行为不改变造成的危害后果。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承担未妥善处理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