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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南阳艾等3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公告(第601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〇一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6月13日发布第五八六号公告,对南阳艾、彭州蒜薹、沙雅小刀等3个产品予以初步认定,公告期满无异议。 自2024年8月14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并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