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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天等指天椒酱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公告(第59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九八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16日发布第五九二号公告,对天等指天椒酱、宝鸡柴胡等     2个产品予以初步认定,公告期满无异议。

自2024年9月17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并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