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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南阳艾等3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公告(第60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〇一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6月13日发布第五八六号公告,对南阳艾、彭州蒜薹、沙雅小刀等3个产品予以初步认定,公告期满无异议。

自2024年8月14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并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