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16日发布第五九二号公告,对天等指天椒酱、宝鸡柴胡等 2个产品予以初步认定,公告期满无异议。
自2024年9月17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并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30日
| 信息名称:关于对天等指天椒酱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公告(第598号) | |
| 索引号:00001463X/2024-00536 | 主题分类:地理标志 |
| 发文机构:保护司 | 成文日期:2024-09-30 |
|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98号公告 | 废止日期: |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16日发布第五九二号公告,对天等指天椒酱、宝鸡柴胡等 2个产品予以初步认定,公告期满无异议。
自2024年9月17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并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