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6月13日发布第五八六号公告,对南阳艾、彭州蒜薹、沙雅小刀等3个产品予以初步认定,公告期满无异议。
自2024年8月14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并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30日
信息名称:关于对南阳艾等3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公告(第601号) | |
索引号:00001463X/2024-00539 | 主题分类:地理标志 |
发文机构:保护司 | 成文日期:2024-09-30 |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01号公告 | 废止日期: |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6月13日发布第五八六号公告,对南阳艾、彭州蒜薹、沙雅小刀等3个产品予以初步认定,公告期满无异议。
自2024年8月14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并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