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现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83件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1.纳入官方标志保护的9件外国徽章、国旗、国徽、官方检验印章等国家徽记
2.纳入官方标志保护的74件政府间国际组织徽章、名称、名称缩写等徽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31日
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报的83件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保护的公告(第573号) | |
索引号:00001463X/2024-00169 | 主题分类:官方标志 |
发文机构:保护司 | 成文日期:2024-03-31 |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73号公告 | 废止日期: |
为履行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现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83件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1.纳入官方标志保护的9件外国徽章、国旗、国徽、官方检验印章等国家徽记
2.纳入官方标志保护的74件政府间国际组织徽章、名称、名称缩写等徽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