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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博识智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5-00587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5-09-30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5〕24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博识智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识智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7DFCFT9X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卓秀北街18号院9号楼9层905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陈发

合伙人:刘陈发、袁辉志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

2025年7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2025年8月22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意见如下:1. 当事人已配合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2. 其中179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当事人已申诉成功;3. 当事人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是基于申请人提供技术材料所撰写,且当事人提供了其中220件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材料。

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当事人撤回行为多数发生在我局通报之后,当事人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虽已撤回,但不改变其造成的严重扰乱专利审查工作秩序的危害后果;2. 经核实,上述179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未申诉成功;3. 当事人提交220件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材料,不能证明是由相关申请人提供,且不足以证明相关专利申请是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和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博识智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博识智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