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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宣砚、潮州木雕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的公告(第649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四九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宣砚、潮州木雕等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现予公告。

产品名称

所在省份

申请人

产地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

界定产地范围

的建议文件

产品

保护

要求

1

宣砚

安徽省

旌德县

人民政府

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现辖行政区域

关于划定宣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旌政函〔20208号)

附件1

2

潮州木雕

广东省

潮州市

人民政府

广东省潮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潮州木雕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函(潮府函〔2023233号)

附件2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初步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1. 宣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2. 潮州木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