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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批复
索引号:00001463X/2025-00601 主题分类:保护体系
发文机构:保护司 成文日期:2025-10-10
文号:国知发保函字〔2025〕145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批复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荐东莞市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粤知〔2019〕72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补充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有关情况的报告(粤知〔2021〕10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东莞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东莞市智能终端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请在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