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韦南
资格证号:3466920
执业备案号:1191266920.3
执业机构:北京红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系北京红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合肥分所负责人。2025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调查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伪造申请人电子公章,冒用信息申请并转让专利的行为。
经查明,2023年11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伪造申请人电子公章,编造专利,并使用伪造的电子公章,冒用申请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6件专利申请,又擅自将上述专利全部转让牟利。
另查明,当事人以加盟方式租用北京红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资质,设立北京红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合肥分所,每年支付加盟费,并实际负责该分所业务。上述专利申请由当事人通过北京红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提交,但由当事人实际掌控。
2025 年11月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6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2.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3.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是专利代理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当事人作为执业专利代理师,在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擅自伪造申请人电子公章,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自行编造专利申请,并使用伪造的电子公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材料,办理专利转让手续,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当事人代理提交上述专利申请,并非接受委托,目的在于实际掌控这些专利申请,用于兜售牟利,实质上是当事人自己申请专利。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张韦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