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西安赛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N3LUXG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1150号鸿基新城沁园9 栋1单元21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伟超
合伙人:王伟超、李迎英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7866件。
2025年6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要求。
2025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表示自2022年10月起,已采取了整改措施,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且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期间被初步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之前显著降低,希望减轻处罚。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其中,2022年9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6387件,2022年12月通报的仍有1035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后又多次代理提交了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并且,2023年2月当事人已因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违法行为,被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之后当事人并未整改到位,仍然多次代理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其中,2024年至今仍有上百件被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关于西安赛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
4.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5. 听证报告
6.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报送案件核查情况的函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西安赛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西安赛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