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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盛世金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索引号:00001463X/2025-00714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5-12-08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5〕34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盛世金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当事人名称:安徽盛世金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WBCNJ47(1—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繁华西路合肥科新墙材有限公司研发中心6-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俊杰

合伙人:徐俊杰、张晓芹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5462件。

当事人现任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执业专利代理师何某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771件被认定或者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

2025年10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关于安徽盛世金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代理师情况说明

5. 在当事人处备案的相关执业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其中,2023年3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就多达1807件,2023年6月通报的仍有1236件,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安徽盛世金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安徽盛世金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