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得云开见日出——纪念我国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实施四十周年
发布时间:2025-03-07 信息来源:

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实施。如今将近40年过去了,每当想起这个日子,我仍然心潮澎湃、激动不已,因为这是划时代的一天。从这一天开始,新中国第一次正式启动了完整、系统的现代专利制度。其中除了专利申请审查制度外,还有授权后的司法和行政保护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本文特别介绍的是,作为提供行政救济的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

我国的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经过40年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40年的时间不仅奠定了国家专利复审与无效制度规范层面的基础,还培养了一大批精通法律、技术以及专利审查业务的专家。40年中所积累的有关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的经验,已经成为我国专利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宝藏之一。

在我国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生效之前,负责专利申请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和无效宣告事务,均具有终局裁判权。早在成立之初,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是由第一代专利审查员中的精英组成。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审查中相关问题的态度直接左右着我国专利制度实施的走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当时专利法实施中的诸多方面具有引领方向的决定作用。1987年,中国专利局针对司里克·伯纳特·方特拉多萨申请的名称为“棒糖”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理由是1984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该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仍然坚持驳回意见,认为复审理由不足以改变驳回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1988年1月成立合议组后,4个月内便作出终局决定,撤销了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由专利局继续依法进行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一决定不仅反映出其在专利审查中的监督、指导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个决定直接决定了专利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纠正了早期法律实施中只考虑法律文本含义的倾向,首次采用目的解释来解释法律,使法律实施回到了专利法的立法本意。这在改革开放初期是需要很高的法律站位和责任担当的。毫无疑问,列入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每一项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都有其各自的深层次的原因。据当年直接参与专利法起草的汤宗舜先生生前回忆,食品被纳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是因为食品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尤其是在我国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年代,食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加之我国当时的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还很落后,国家应当保证食品的适当价格,故而在专利法中摒食品于专利授权范围之外。然而,外观设计专利解决的是产品的装饰或美感问题,这与产品的实际功效显然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即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将食品被列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原因完全不是一回事,故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违背立法目的。基于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果断地纠正在先审级对这一案件的判断。很显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案的裁判中突破了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转而采用了目的解释的做法。在当时,这种解释不仅在法理上完全站得住脚,更开辟了我国专利法解释的新路径,使法律实施更加符合立法原意。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国家刚从物资较为短缺、国民经济面临诸多挑战的境况中开始好转。这种状态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专利法实施的起步。比如,当时涉及专利法实施的相关国家机关也都没有能力或财力在短期内培养足够的专利法律实施人才。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期间除了完成正常的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之外,还同人民法院等专利法实施的相关部门保持着非常密切的往来,帮助这些部门培养专利法律人才。在20世纪80年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无不缺乏专利案件审判人才。专利复审委员会敞开胸怀接纳了大量的法官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长期交流。后来活跃在人民法院的诸多著名法官均有在专利复审委员会长期交流的经历。这一举措为各级人民法院培养了一大批专利案件审判人才,为国家专利制度的实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不仅如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曾接纳一批地方专利管理干部,为行政执法培养了大批人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地方专利管理部门派出人员交流,增强业务能力,为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制度在我国得以顺利实施确可谓功不可没。

我国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制度本身的发展与完善,从起步到今天虽也曾在某些问题上存有争议,但整体上波澜不惊。在我国专利法第一次、第二次修改中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调整。在1992年的第一次修改中,为了尽可能缩短审查周期,专利法修正案取消了发明专利审定公告后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的三个月的异议期,改为专利授权后的撤销制度。这一修改致使原来制度中的整个异议复审程序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但相应地增加了对撤销决定的复审程序。这种从异议复审改为撤销复审的程序在时间轴上的平移,对于专利制度的整体实施并无太大影响。但为所有专利的授权节省了至少三个月的时间。8年后,在2000年第二次专利法修改中,为了简化专利审查程序,授权后的撤销制度又被无效宣告制度所吸收。从此复审制度就剩下单纯的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了;相应地无效宣告程序所承载的使命则更加繁重。在这些有关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制度的每一次修改或调整的背后,都直接映射着立法者、执法者的决断和选择。比如,为了论证将授权前的异议环节改为授权后的撤销制度,有关部门统计了当时全部专利申请案异议规定的适用比例,仅有极少数案件涉及异议问题;为了加快专利诉讼的运行节奏、节省国家司法和行政资源,调查和分析了所有曾经经历撤销程序的专利在后续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各种状况;同时,还对这些制度变动可能影响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状况进行了详细评估。无论是专利复审还是无效宣告程序的每次变动,都曾在制度制定和实施中引发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种争论。但40年的历程中,总体上看我国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的各项改革和变动还是顺利和平稳的。

在2000年前后,国家准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必须满足WTO的有关要求。专利法在修改中,对照WTO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这次修改当属对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影响最大的调整。除了前述有关撤销复审和无效宣告的转变之外,还包括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决定等纠纷的终局裁判权全部移交给人民法院。这一修改看似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法实施中的地位,但从我国的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融入世界和我国专利法治现代化的角度去看,这种变化也是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从我国2001年加入WTO起,中国经济步入了快车道。中国专利制度在世界上的影响也可谓蒸蒸日上。这也体现在中国在世界五大专利局互动活动中的影响之中。这其中,我国的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制度的发展自是影响重大。

40年时间,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专利制度及其实施状况的发展过程恰恰是中国从贫穷走向繁荣的见证。中国专利制度在起步时面临着诸多难题,这其中既有思想观念层面关于专利制度性质的探讨,同时还面临着当时中国经济与科技发展的状况。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正是从这样的局面开始起步,40年来一直兢兢业业地守护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实施,保障着我国各类专利的质量水平。40年过去了,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其中专利制度的实施,无疑发挥了巨大的激励作用。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更是“心无旁骛”护专利,守得云开见日出。“心无旁骛”专注复审、无效宣告制度的实施,自然也是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实施机构的本职。如今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中国专利制度中的复审与无效宣告制度定将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创造新的奇迹。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