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425017X5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26号1号楼A座三层3-2
法定代表人:孔喜臣
经查,2013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多次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办理商标审查、商标信息查询等事宜,牟取不正当利益。2023年12月22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鲁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犯单位行贿罪。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 〕3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未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贿赂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为代理业务提供方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且行贿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