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8章49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总体要求,提高保护水平,严格品种权授予条件,完善品种权申请、授权程序等方面。这是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植物新品种是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于1997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了专章规定。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种子法的决定,主要对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作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种子法,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条例》修订遵循的总体思路主要有三点:一是坚持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和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促进种业创新发展;二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种子法,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三是与相关国际条约做好衔接。”参与此次修订的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东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条例》修订的首要考量是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激励育种创新。其中,《条例》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将品种权效力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同时,《条例》明确我国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将木本、藤本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赋予原始品种权人更大的权利保护,有助于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减少模仿修饰育种;鼓励育种者共享育种材料,丰富种质资源,夯实育种基础;在育种者之间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形成合作育种的利益共同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许慧娟表示。
同时,为了规范品种权申请,提升授权质量,《条例》还严格了品种权授予条件。《条例》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明确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并明确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完善申请、授权程序,提高品种权的授权效率、便利当事人,也是《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缩短初步审查期限,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此外,《条例》还增加了权利恢复制度,规定了强化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管理,将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
“《条例》施行后,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针对《条例》专业性比较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种子法及《条例》的解读、宣传和培训工作,帮助指导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相关管理机构和从业者学习掌握《条例》内容;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增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三是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认真落实种子法及《条例》规定,提升种业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依法严格查处假冒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杨东霞表示。(记者 李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