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发布时间:2025-06-06 信息来源: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申请名称为“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专利申请号为201810734681.2,复审请求人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时代,场景创新对于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意义重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将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应用于不同场景时创造性的判断。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6945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将算法或模型与应用场景特征结合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审查具有示范作用,鼓励场景创新驱动技术创新。决定指出,在创造性审查“三步法”框架下,充分考虑应用场景特征是否导致算法或模型发生实质性调整或改变。如果与现有技术相比,涉案专利申请的算法或模型的应用场景不同,使得其在算法或模型的结构、算法或模型所处理的训练数据、输入数据、输出数据、算法或模型的选择等方面构成实质性区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如果发明的技术贡献在于通过算法或模型的改进解决了某一应用场景下的特定技术问题,则创新主体在撰写申请文件和答复通知书以及修改权利要求时,应当充分体现上述内容。


9-第1694596号复审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