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呋喹替尼晶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布时间:2025-06-06 信息来源: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6-((6,7-二甲氧基喹唑啉-4-基)氧基)-N,2-二甲基苯并呋喃-3-甲酰胺晶型”,专利号为ZL201580047368.6,专利权人为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刘某。

        本案涉及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药物呋喹替尼的晶型专利,涵盖药物晶型发明专利审查中多个关键法律问题。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9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晶型专利的审查具有示范作用。一是化合物晶型是否被使用公开的认定。本案分析了各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确定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晶型产品已被使用公开。二是补交实验数据证明的效果能否从专利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本案分析了补交实验数据证明的效果与专利文件公开的效果之间的内在关联,明确如果二者存在紧密关联,或前者是后者的不同表现形式,则可得出肯定性结论。三是已知化合物晶型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决定指出,已知化合物的晶型发明一般具有较强技术启示,通常只有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创造性才可能被认可;获得晶型的技术手段越常规,技术启示越强,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要求越高。


6-第581990号无效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