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专利号为ZL201210137097.1,专利权人为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起,专利权人在中国和德国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发起侵权诉讼,无效宣告请求人随后在多个国家对专利权人的系列专利提起多项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涉及通信领域标准演进过程中的版本迭代,审理重点在于不同版本标准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结合启示的判断。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8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同年,双方当事人达成全球范围和解。
【典型意义】
通信领域技术发展迅速,标准更新迭代快。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标准演进的通信领域专利案件,对该类型案件的创造性判断具有指导意义。在判断跨“代际”标准的技术方案的结合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时,应当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综合考量不同“代际”标准技术方案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客观评判不同“代际”的对比文件是否给出结合启示以及是否存在结合障碍,进而得出审查结论。本案审查决定的作出,有效推动了双方系列专利纠纷高效、实质性的解决。
【十大案件】评析“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通信领域跨代际标准结合启示的判断
【案件背景】
当前通信领域技术更新迭代快,从1G到6G,迭代周期逐渐缩短,标准版本更新更快,出现中间版本3.5G/4.5G的标准,技术的发展伴随着系统架构、技术场景、用户应用的不断演进。涉案专利即涉及通信领域的跨代际标准,具体而言是从3GPP 4G标准演进到4.5G标准,也即从带内载波聚合场景演进到带间载波聚合场景时,对不同频带的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进行的改进。
涉案专利名称为“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专利号:ZL201210137097.1),专利权人为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专利权人2023年2月向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三星公司侵权诉讼,同时向德国慕尼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人三星公司于2023年7月开始在中国提出多项无效宣告请求,本案是三星在中国提出无效大唐公司专利的系列案之一,并于2023年10月开始在美国等地对大唐公司多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两家公司在全球范围的专利诉讼对通信行业的专利许可规则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国内众多创新主体具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4.5G的带间载波聚合场景下,根据4G标准的配置表,如何在聚合载波配置不同的情况下确定反馈子帧数,以及根据反馈子帧数确定信道资源并进行反馈。其中载波通过系统信息配置的 TDD上/下行配置遵循了4G标准中的规定,而带间载波聚合时不同载波配置不同时确定的反馈子帧数 M为分别根据各载波对应的所述 TDD上/下行配置确定的各载波上需要在当前上行子帧进行 ACK/NACK反馈的子帧数的最大值是在4G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的技术特征。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基于4G标准和4.5G标准的技术方案两大类。在最主要的一种证据组合方式中,请求人主张:基于4G标准的证据3中公开了从配置表中确定最大值 M的相关技术特征,涉及4.5G场景的相关技术特征被基于4.5G标准的其他证据公开,将上述两类证据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主张,本案创造性评判的关键点是判断跨代际标准是否具有结合启示以及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对此,笔者认为,为了客观评价发明对现有技术的智慧贡献,在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中,应当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紧密围绕技术问题、同时考虑技术发展阶段和领域特点、运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或指引从整体上判断技术方案的显而易见性。
具体而言,可以按照如下思路进行。首先,需要确定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跨代际的变化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的改进,是系统架构的改变还是技术场景、用户应用的改变等。通常而言,通信技术从1G到2G到3G,更新周期长,跨代际通常是系统架构的改变,通常需要新建基站设备;从4G发展开始,随着移动互联网的爆发式增长,标准版本更新周期缩短,向下兼容性更强,跨代际标准很多仅涉及技术场景和用户应用的改变,比如如何在有限的频带内传输更多的信息、实现更高速的数据传输等,这就要求在频谱利用、部署场景和技术特性上采用更多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才能得以实现。其次,判断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跨代际的关系,是跨代际带来的新问题还是通信技术发展中一直存在的传统问题。再次,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把握整个发明构思,同时关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进行整体考量,以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考虑技术启示时可以区分技术特征的承继性和迭代性,承继性就是为了向下兼容遵循的在先标准中的规定,迭代性则是替换在先标准中的规定或者增加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以及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存在结合启示。比如,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问题,从而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对改进方向进行了逻辑指引,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朝着该方向进行改进。最后,判断该改进过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是显而易见的;以及该改进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是否可以预期的。
本案中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3是基于4G标准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则是应用于带间载波聚合场景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3的跨代际体现在技术场景的改变。
证据3是基于4G标准的技术方案,场景是带内载波聚合,具体的技术手段根据多个载波当前实际使用的子帧数中的最大值来确定反馈子帧数;证据3确定的反馈子帧数是实际使用的,涉案专利是根据配置表确定的最大值,二者选取最大值的基础不同,并且证据3选取最大值是在数据实际开始传输后选取的,而涉案专利是在配置时选取的,二者选取时机不同。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从配置表中确定最大值 M的相关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带间载波聚合时的信息反馈,以提升信息反馈的效率。
将涉案专利与证据3公开内容进行分析可知,首先,证据3是带内载波聚合的场景,不存在带间载波聚合下配置不同的问题,配置阶段无需操作,而涉案专利解决的是带间载波聚合场景下配置不同带来的问题,这是新场景下所面临的新问题,需要在配置阶段解决。可见,证据3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证据3中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也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获得该发明往往缺乏动机;其次,请求人主张结合的基于4.5G标准的证据中,证据4提及了带间载波聚合的场景,但没有公开具体的技术手段,不足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10公开了在带间载波聚合场景下,不同频带的载波配置不同,采用预先指定的子帧数来传输反馈信息,即证据10采用了与涉案专利不同的解决手段。因此现有技术均没有公开从配置表中确定最大值 M的相关技术特征,并且从配置表中确定最大值是不可拆分的一个技术特征,不能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拼凑得到;而目前涉及不同代际标准的现有技术之间缺乏结合启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而涉案专利通过从配置表中确定最大值解决了在跨代际新场景下出现的新问题,取得了提升信息反馈的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从而涉案专利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涉案专利跨代际引入了4.5G新场景,解决了新场景中面临的新问题,涉及4G旧场景的证据没有新场景下面临的新问题,涉及4.5G的证据没有公开具体方案或者公开了不同的解决手段;综合考量现有技术是否教导了两种不同场景下相关特征结合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特征在各自场景中所产生的作用上的差异,上述差异导致新旧场景不同的现有技术由于各自场景限制而无法结合,因此不存在结合的启示,难以获得通向发明的路径。
【案件启示】
涉案专利属于通信领域的涉标专利,属于前沿技术创新与标准制定相结合的产物,属于典型的涉及标准演进的通信领域专利案件,其审查过程以及创造性判断标准对通信领域创新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适用于不同场景的标准演进过程中的通信技术,面临新场景中出现的问题,采用了具有创新价值的技术手段,并在行业内得以广泛应用。在判断跨代际标准的技术方案的结合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时,应当依据创造性“三步法”的判断准则,基于区别特征准确地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达到的技术效果。特别是综合考量不同代际标准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所面临的新的技术问题,客观评判对比文件是否给出结合启示以及是否存在结合障碍,进而得出准确的审查结论。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吴卫民 李卉 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