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机电式后拨链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布时间:2025-06-06 信息来源: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机电式后拨链器”,专利号为ZL201410571813.6,专利权人为什拉姆有限责任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兰溪轮峰车料有限公司。

        涉案双方均为自行车行业知名企业,涉案专利技术用于自行车电子变速,相较于机械变速操控更方便、换档更精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创造性判断。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未比照现有技术写明有益效果,说明书未清楚反映发明创造的技术路线。面对此情形,合议组在创造性判断中,系统梳理申请日之前自行车变速技术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路线,在准确理解本专利的基础上,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证据组合方式展开评述。审查决定对该技术领域存在机电化改造的普遍趋势、不同类型后拨链器的技术手段可相互借鉴、现有技术结合时不存在技术障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最终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决定进一步明确,即使涉案专利还记载了其他技术效果,只要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现有技术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能够显而易见地确定的,就不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论。

【十大案件】评析“机电式后拨链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还原技术发展路线,准确判断创造性


【案件背景】

  准确把握发明构思是有针对性地进行检索、正确适用三步法、确保创造性判断结论正确的基础。理解发明构思时,通常需要借助说明书中对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所作的清楚、完整的记载。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若说明书未记载背景技术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对其记载过于宽泛、不够客观准确,则可以通过回溯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了解所属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从而尽可能客观还原发明创造的过程、准确把握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以对创造性作出准确的判断。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况。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发明专利“机电式后拨链器”(专利号:ZL201410571813.6)。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自行车的机电式后拨链器,其具体包括“基座构件,该基座构件能沿着安装轴线附接至自行车;活动构件,该活动构件上附接有保持架组件;连杆机构,该连杆机构包括基本垂直于所述安装轴线取向的枢转轴线,所述连杆机构将所述活动构件联接至所述基座构件,并且能操作以使得所述活动构件能相对于所述基座构件移动;功率源,该功率源设在所述后拨链器上并位于所述枢转轴线的后方;射频芯片,该射频芯片构成为用于所述后拨链器与控制装置之间的射频信号的通信;马达,该马达电连接至所述功率源;以及变速器,该变速器联接至所述马达并且由所述马达致动以移动所述活动构件。”其中,“安装轴线与枢转轴线基本垂直”所对应的结构类型在本领域称为直 P型后拨链器,即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 P型机电式后拨链器。本领域还存在另一种安装轴线与枢转轴线呈非垂直关系的结构类型,称为斜 P型后拨链器。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背景技术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不确定的技术问题,也无法确定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怎样的有益效果。请求人主张采用多篇证据及多种证据组合方式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理由提交包括证据1结合证据2、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等多种组合方式。其中,证据1是一种斜 P型的机电式后拨链器,证据2是一种直P型的机械式后拨链器,证据3就功率源的设置位置给出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5段的记载可知,斜 P型后拨链器会施加不期望的力至变速器中的齿轮,该变速器用于对电机进行减速,而本专利采用的直 P型结构能够保护变速器齿轮,上述内容体现了现有技术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证据2的机械式后拨链器不包含变速器,故证据2未就采用直 P型结构能保护变速器齿轮给出技术启示;当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对其进行机电化改造存在多种选择,在现有技术没有明确公开直 P型后拨链器机电化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基座构件、电动模块、可动构件的空间布置、结构设计等方面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不必然保留直 P型结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意识到直 P型结构能保护变速器齿轮。

  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上述分歧的根源在于,说明书中未记载背景技术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双方就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产生争议。而且,在适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通常优先考虑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的现有技术,因而在本专利未记载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应当重视对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的了解。因此,本案的审理重点和难点在于:回溯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了解所属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力求客观还原本专利发明创造的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系统梳理申请日之前自行车变速技术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脉络,可以确认自行车变速领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以下技术事实:直 P型后拨链器和斜 P型后拨链器属于两种基本的后拨链器构型,均是利用连杆机构相对于基座的枢转运动将链条拨到不同的链轮上。两种构型各有优缺点,直 P型能减少路面颠簸导致的后拨链器的不必要动作,从而防止发生不期望的误换挡操作,而斜 P型通常可以与前拨链器配合使用,以实现更多的变速比,因此这两种构型的后拨链器根据不同需求被广泛使用在山地车、公路车的不同变速套件上。随着电控技术的发展,自2009年开始,斜 P型机电式后拨链器在自行车中投入实际应用,机械变速到电子变速成为该领域的普遍趋势。各厂商为了与其现有的链条、飞轮组等结构相适配,通常倾向于在后拨链器的机电化改造过程中仍保留原有的直 P或斜 P构型。

  因此,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专利发明创造的过程进行还原时,本专利可能是在后拨链器由机械到机电的发展进程中,将传统的直 P型机械式后拨链器升级为机电式后拨链器。故而本专利的改进起点可以是直 P型机械式后拨链器,以证据2所公开的直 P型机械式后拨链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符合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功率源、射频芯片、马达和变速器相关特征,上述部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是为了实现电子变速。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直 P型机械式后拨链器进行机电化改造。

  三步法的第三步是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在这一步,既要判断其他证据是否就应用区别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给出技术启示,还要考虑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应用该特征时,是否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具体到本案,结合上文对现有技术的介绍可知,对直 P和斜 P型后拨链器进行机电化改造是本领域的普遍趋势,且直 P和斜 P都是利用连杆机构相对于基座的枢转运动,将链条拨到不同的链轮上实现档位切换,这两种后拨链器的致动关系大致相同,因此对直 P型进行机电化改造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借鉴斜 P型的相关机电化手段。证据1虽然是斜 P型机电式后拨链器,但其给出了通过设置在后拨链器上、由马达和变速器构成的驱动机构实现电子变速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证据2进行机电化改造时,能够借鉴证据1公开的驱动方式,利用马达变速器构成的驱动机构致动证据2的后拨链器,二者结合后最直接地、显而易见地获得的方案就是在证据2的基部零件上安装马达变速器构成的驱动结构,用其来驱动平行曲柄摆动,上述结合所得到的恰恰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改进过程中所进行的调整仅仅是适配性调整,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

  此外,对于专利权人所争辩的保护变速器齿轮的技术效果,其实质对应的是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所面临的技术问题。然而,在创造性评判中,如果按照三步法的判断思路、基于特定的证据组合方式,已经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例如本案中,合议组是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三步法评述,此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行机电化改造,而非保护变速器齿轮。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知晓证据2的这种直 P型结构本身具有隔离地面颠簸的作用,因此当在证据2的基础上设置马达变速器时,所获得的方案自然也具备保护变速器齿轮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争辩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能够预期的,该效果并不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论。

  决定还对证据3已就功率源的相关设置给出技术启示以及射频芯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进行了论述,篇幅所限不再展开。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证据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启示和意义】

  适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不同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意味着不同的改进起点和改进方向,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优先考虑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的现有技术。对于说明书未记载技术问题或者记载过于宽泛、不够客观准确的案件,为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把握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整体状况和技术发展路线,尽可能还原发明创造的过程,选择合适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证据组合方式,以对创造性进行客观评价。

  此外,对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若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现有技术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能够预期的,则不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论。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蓝正乐 冯涛)



4-第566944号无效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