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詹纳斯激酶抑制剂(R)-3-(4-(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H-吡唑-1-基)-3-环戊基丙腈的盐”,专利号为ZL200880102903.3,专利权人为因塞特控股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的药品“磷酸芦可替尼”是全球首个JAK抑制剂,用于治疗骨髓纤维化、特应性皮炎和白癜风等疾病。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01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化学医药领域发明专利的审查具有示范作用。一是优先权的认定。本案从优先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结合化学医药领域的特点,着重探讨“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判断中,如何考察比对优先权文件和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二是优先权文件中引证的外国专利文献中记载的技术效果的作用。本案综合考量《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及其修改背景与目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以及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认定引证文献的内容是优先权文件的一部分。三是化合物充分公开的判断。本案充分考虑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及证据,结合“化合物成盐”发明的特点,从化合物的确认、制备和用途效果三个维度综合分析,得出正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