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共五十四条,分为总则、促进、保护、服务与管理和附则五个部分。《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足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创新能力和区位优势,完善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体系,建立具有产业特色的运营服务平台,深化知识产权保护要素配置,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构建与开源创新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结合本地资源禀赋,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同,为南京白局、云锦、金箔等金陵工巧和金陵文脉、金陵医派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民间文艺等领域的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提供服务。加强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实施老字号品牌发展战略,促进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同时建立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信息调查机制,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快速转化。
《条例》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定期评估、公布商标发展状况,为全市商标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提供指引。细化知识产权成果权利分配激励机制。应当推动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服务机制,依托南京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清单,高效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
《条例》细化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明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并要求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商业秘密工作指导、建立商业秘密服务点或保护站等方式,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公共服务水平,落实商业秘密权利人主体责任。
《条例》还就知识产权的管理与服务作了规定。(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