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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诚育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5-00401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5-07-30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5〕7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诚育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合肥诚育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NXTE78L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西大道158号高新智造园C1-2栋2楼010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建军

合伙人:赵建军、晋霜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为相某等人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280件。同时,当事人还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业务招揽信息,为他人提供“代报”服务。

经查,当事人实际负责人张某于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伪造43个委托人电子公章,并使用其中31个伪造的电子公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未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系由张某自行编造。

另查明,当事人2022年4月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的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从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当事人现合伙人以及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457件。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伪造的电子公章提交虚假材料,编造专利申请文件,弄虚作假提出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和专利工作秩序;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相某等人提交利用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并在互联网平台公开招揽“代报”业务,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合肥诚育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