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凳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凳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7KBF7P8F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50号9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余鲜靖
股东:邹俊杰、马淑媛、葛燕婷、余鲜靖、张存达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合肥分所实际负责人田某,利用向徐某购买的涉案企业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并编造专利申请后,由当事人代为提交。
经查,当事人分支机构中,除北京凳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直营一公司、北京凳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直营二公司是由当事人实际负责人张某控制,包括合肥分所在内的多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并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其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部分股东以及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7820件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对其专利代理师及分支机构负有管理责任,却放任其合肥分所负责人田某向犯罪人员徐某非法购买企业信息,并编造专利申请;同时,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众多,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且由专利代理师自行编造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涉及多个省份,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凳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