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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懿晟卓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5-00405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5-07-30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5〕11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懿晟卓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合肥懿晟卓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DH5WU014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街道望江西路203号万科广场-首座16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少静

合伙人:陈少静、姚雯菁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向徐某购买9家企业信息和电子公章,并利用以上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后,提交专利申请57件。上述专利申请实际由当事人掌握和处置。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5〕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直接向犯罪人员徐某非法购买企业信息,用于虚构专利申请人,提交编造的专利申请文件及虚假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弄虚作假提出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和专利工作秩序;当事人所代理提交的上述申请,并非接受委托,其申请人皆由当事人虚构,相关专利申请由当事人实际掌握和处置,用于兜售牟利,即实质上是当事人自己申请专利。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合肥懿晟卓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