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张素强
资格证号:3462043
执业备案号:3425462043.8
执业机构:合肥诚育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西大道
158号高新智造园C1-2栋2楼010
经查,当事人为合肥诚育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且系该机构的实际负责人。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伪造43个委托人电子公章,并使用其中31个伪造的电子公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未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系当事人自行编造。
2025年7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意见。
当事人认可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请求不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主要理由为其伪造委托人公章行为仅用于专利申请流程,目的是省时省事,并非出于牟利目的。
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我局认为,当事人认识到伪造公章行为的违法性,且其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综上,我局认为,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当事人作为执业专利代理师和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擅自伪造委托人公章,并使用伪造的公章向我局提交专利申请材料。同时,当事人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存在自行编造专利申请的情形,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张素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9月3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