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湘行湃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曾用名:长沙湘行湃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CDGR4D38
执行事务合伙人:彭玉婷
合伙人:石世疆、彭玉婷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南大街东侧1号楼等2幢1号楼4层8412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为其他代理机构、企业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634件。
经查,当事人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部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
2025年8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数量较多,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湘行湃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