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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钱星合)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025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2026-01-14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4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钱星合)

当事人:钱星合

资格证号:6131834

执业备案号:1618831834.2

执业机构:北京鼎和日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7月至今,在企业工作。自2017年12月起,当事人先后5次挂证,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分别挂靠在西安智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创博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武汉尚智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信达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鼎和日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西安智萃、北京中创博腾、武汉尚智联合、西安信达智合、北京鼎和日升,其中北京鼎和日升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并担任武汉尚智联合、西安信达智合、北京鼎和日升等3家机构股东,但均未专职执业,仅对北京中创博腾、武汉尚智联合、西安信达智合的少量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

2025年12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60号),2025年12月31日,又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8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两次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执业备案以及任股东的证明材料

3.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

4. 当事人劳动合同

5. 当事人社保及个税证明材料

6.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当事人未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多次、长期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并先后在三家机构任股东,为相关机构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便利,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钱星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