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358995807N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号1幢4层
负责人:朱世民
合伙人:朱世民、赵祥、郭建萍、姜艳丽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5719件。
2025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2025年8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意见为:1. 当事人请求公开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案例。2. 当事人不应作为承担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违法后果的责任主体。3. 当事人涉案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时效。4. 当事人涉案5719件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错误。5. 当事人涉案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情形。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是统一、合理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公开。2.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相关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上述发现时间并未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追责时效。4.《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申请人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认定当事人代理5719件非正常专利申请,标准明确、程序合法。5.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从事严重违法专利代理行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较重行政处罚的,属于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综上,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关于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4.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5. 听证笔录
6. 当事人听证后答辩意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多次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其中,2023年6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1944件,2023年12月通报的仍有901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