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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胤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5-00762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5-12-26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5〕39 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胤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河北胤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BRAE5F9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

合伙人:杨剑、袁燕平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桃园街道冠云西路47号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4903件。

根据线索进一步调查发现,专利代理师杨某于2023年6月从当事人处离职。杨某离职后,当事人仍以其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提交了174件专利申请,杨某未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其中有18件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

2025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12号),2025年12月16日,根据新的违法事实,又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6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两次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关于河北胤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4. 当事人以杨某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2023年3月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1225件,2023年6月被通报的更高达2791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在当事人处备案的执业专利代理师杨某离职后,当事人仍冒用杨某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相关专利申请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河北胤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河北胤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