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5-00768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2025-12-31
文号:国知撤运字〔2025〕2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D34EUH3B

执行事务合伙人:夏艳

合伙人:夏艳、王猛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芜湖国家广告产业园13楼1303-1304室


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提交了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11月28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杨某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为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专利代理师夏某、王某约定,由二人担任名义上的合伙人,并向其支付“挂证费”。2023年11月至今,夏某、王某仅是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参与当事人日常经营,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系当事人擅自签署其姓名。同时,2025年1—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有164件专利申请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5年12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谈话笔录、询问笔录

3.当事人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虚构全部合伙人,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