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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索引号:00001463X/2025-00772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5-12-31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5〕52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TKGN01

法定代表人人:王东伟

合伙人:刘晓晖、张丹、王东伟、孙腾飞、芦兴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8号楼5层5053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3815件。2023年6月,当事人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1113件,2023年9月被通报的仍有772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5年12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关于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