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丹
资格证号:3651033
执业备案号:3327151033.0
执业机构:杭州寒武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为在杭州寒武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系该机构南昌分公司负责人。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伪造申请人电子公章,并使用伪造的电子公章,冒用申请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4件专利申请,授权后又使用伪造的公章,将其中3件专利进行转让牟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伪造企业印章”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25 年11月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要求。
2025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意见为:1. 涉案发明人信息系由申请人在其他委托代理专利申请案件中提供,当事人并不认识发明人,当事人在与申请人微信通话录音中承认认识发明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告知书中“伙同发明人”认定事实有误。2. 当事人已经受到中共南昌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纪律处分,以及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希望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 当事人在听证申请材料中提交了其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5月9日申请人向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提出未伙同发明人的听证意见予以采纳,但此事实变化并不影响对伪造申请人电子公章行为的认定,不影响行政处罚结果。2. 当事人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非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2. 杭州寒武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涉案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
4.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5. 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6-10.略
11.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12. 听证报告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当事人作为执业专利代理师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擅自伪造申请人公章,并使用伪造的公章向我局提交专利申请材料,授权后又使用伪造的公章,将相关专利进行转让牟利。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刘丹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