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州豫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XPE737
机构代码:41176
执行事务合伙人:轩丽杰
合伙人: 轩丽杰、吴林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正商建正东方中心C座12层1203室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3767件。
经查,在当事人处备案的执业专利代理师王某等3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548件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5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要求。
2025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表示已配合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并采取整改措施。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2023 年6月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1075件,2023年9月被通报的仍有871 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后又多次代理提交了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综上,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关于郑州豫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5. 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代理师的劳动合同
6. 在当事人处备案的相关执业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清单
7.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8. 听证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而且,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郑州豫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