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鼎云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05085X0
机构代码:11495
执行事务合伙人:吕玉健
合伙人:吕玉健、乔静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0号楼3层2318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23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并约定按年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上述分支机构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实际控制人何某,同时实际控制北京原创佳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鼎和日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佳通科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创智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齐茂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等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买证”等方式开设多家专利代理机构。在当事人处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张某等23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953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8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2026年6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意见为:当事人对分支机构进行了管理,“挂证”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违法线索,希望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大量代理师“挂证”且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履行法定的义务,虽然当事人主动提供相关违法行为线索,但其大量虚设分支机构、大量代理师“挂证”,违法情节严重,经综合考虑,不予改变处罚结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询问笔录;
3. 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
4. 相关执业备案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5.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6. 听证笔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大量虚假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大量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北京鼎云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