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时蓉
资格证号:4459118
当前执业备案号:440129859118.0
当前执业机构:广东睿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曾执业机构:长沙准星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查,当事人为汕头某企业员工,2021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2022年11月,当事人提交伪造的实习经历材料,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当事人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长沙准星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长沙准星);2025年3月至今,当事人再次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广东睿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担任其设立时的合伙人。期间,当事人未在以上两家机构专职执业,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上两家机构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2022年12月至今,以上两家机构以其名义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424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另查明,长沙准星还存在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长沙准星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了其中31件相关专利申请。
2026年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2. 询问笔录;
3. 当事人及所在机构提供的情况说明;
4. 当事人提供的银行流水;
5. 当事人提供的社保参保证明;
6.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未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通过伪造的专利代理实习经历,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并在一家机构担任合伙人,为相关机构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便利,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大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导致被撤回,还有31件是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郑时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当事人认定为失信主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实施管理措施的期限自2026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期满六个月后,当事人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信用修复。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