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侯秀君
资格证号:3716716
当前执业备案号:3248216716.3
曾执业机构:东台金诚石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后更名为北京迅科佳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当事人在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却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自2020年7月至今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东台金诚石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东台金诚石),并担任东台金诚石设立时的合伙人。当事人未在东台金诚石专职执业,也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其名义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东台金诚石以其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745件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6年3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7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但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主要陈述意见为:当事人几乎没有代理过专利申请案件,并在收到关于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知后多次要求退出合伙,请求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经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在机构“挂证”,默许机构以其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本人承担。当事人因从事严重违法专利代理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执业备案及担任合伙人的证明材料;
3.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清单;
4. 询问笔录;
5. 当事人陈述意见材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并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不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长期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并担任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时的合伙人,为相关机构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便利,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数量巨大,不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侯秀君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