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史一斌)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385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09-30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120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史一斌)

当事人:史一斌

资格证号:1254295

执业备案号:1618854295.7

曾执业机构:北京鼎和日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经查,2024年4月至今,当事人就职于北京某企业。2024年4月,当事人提交伪造的在西安赛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实习经历材料,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北京鼎和日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北京鼎和日升)。当事人未在北京鼎和日升专职执业,也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其名义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北京鼎和日升以其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45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北京鼎和日升还存在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北京鼎和日升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了其中42件相关专利申请。

2025年1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74号),2025年12月31日,又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9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2026年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为:当事人仅违规“挂证”,无牟利也未参与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同时积极配合调查,请求减轻处罚,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在机构“挂证”,默许机构以其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本人承担,有无牟利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配合调查属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符合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因从事严重违法专利代理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2. 当事人实习材料及执业备案证明材料;

3.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4.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5. 询问笔录;

6. 当事人社保及个税证明材料;

7.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材料;

8. 听证笔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不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通过伪造的专利代理实习经历,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较大数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导致被撤回,更有42件是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史一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