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毛振毅
资格证号:3562291
当前执业备案号:3279862291.8
曾执业机构:镇江鼎呈智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2024年7月至今,当事人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镇江鼎呈智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镇江鼎呈智信)。期间,当事人未在上述机构专职执业,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上述机构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2024年7月至2025年8月,镇江鼎呈智信以其名义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185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另查明,镇江鼎呈智信存在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镇江鼎呈智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了其中167件相关专利申请。
2026年8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2026年8月10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为:调查程序启动以来,当事人全力配合,为行政机关查明事实提供实质性便利,请求以“全力配合调查”作为法定裁量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配合调查是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属于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2.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3.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5. 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并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未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较大数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导致被撤回,还有多达167件是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毛振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当事人认定为失信主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实施管理措施的期限自2026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期满6个月后,当事人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信用修复。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