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陶铸
资格证号:1464742
当前执业备案号:无
曾执业机构:佛山知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千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2023年6月,当事人提交伪造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的审查工作经历材料,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在佛山知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后变更为湖北知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佛山知正);2025年8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再次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深圳千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千行)。期间,当事人未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未对以其名义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285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另查明,佛山知正存在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佛山知正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了其中32件相关专利申请。
2026年8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2.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3.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未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通过伪造的专利审查经历材料,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较大数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导致被撤回,更有32件是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陶铸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当事人认定为失信主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实施管理措施的期限自2026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期满6个月后,当事人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信用修复。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