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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焜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402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10-10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124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焜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广州焜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C6FEU21F

机构代码:44967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健云

合伙人:何健云、李瑞林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8房B25

犯罪人员徐某因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受到刑事处罚。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资质,替从徐某处购买非法信息的相关人员,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355件。

2026年8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询问笔录;

3. 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

4. 当事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广州焜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当事人认定为失信主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实施管理措施的期限自2026年10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期满6个月后,当事人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信用修复。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