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明会
资格证号:3372783
当前执业备案号:无
曾执业机构:湖北知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中企讯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当事人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在湖北知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湖北知正);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当事人再次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北京中企讯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中企讯)。期间,当事人未在上述两家机构专职执业,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两家机构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湖北知正以其名义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123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2025年8月至2025年12月,北京中企讯以其名义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20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另查明,湖北知正存在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湖北知正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了其中84件相关专利申请。
2026年8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2026年8月11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为:对经手的23件申请履行了撰写或审核义务,未经手的案件则为流程人员在未经本人审核、授权的情况下提交;对84件利用非法购买的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不知情,机构擅自以本人名义提交专利申请,本人无主观故意,且已终止与机构合作、配合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请求撤销或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参与了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审核的主张;当事人在机构“挂证”,默许机构以其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本人承担,当事人的整改措施是在相关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实施的,并非主动进行,也未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不符合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2.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3.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4. 询问笔录;
5.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6. 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并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未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较大数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导致被撤回,还有多达84件是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吊销张明会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当事人认定为失信主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实施管理措施的期限自2026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期满六个月后,当事人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信用修复。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