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合肥启梦聿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DFC5KF3D
执行事务合伙人:钟志芸
合伙人:丁孝涛、钟志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置地创新中心1903 室
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提交了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并于2024 年4 月26 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专利代理师钟某、丁某约定,由二人担任名义上的合伙人,并每年分别向其支付“挂证费”。二人仅是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参与当事人日常经营,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系当事人擅自签署其姓名。同时,截至 2025年9月,当事人有495件专利申请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6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合伙协议、《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3. 在当事人处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清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材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虚构全部合伙人,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合肥启梦聿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