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上海氦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ENH2N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明
合伙人:李明、袁媛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9弄2号407室
2019年5月6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了身份证扫描件、营业执照、合伙协议、《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并于2019年6月17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为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专利代理师李某、袁某约定,由二人担任名义上的合伙人,并向其支付“挂证费”。2019年6月至今,李某、袁某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专职执业,也未参与当事人日常经营,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系当事人擅自签署其姓名。同时,2022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当事人有588件专利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6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情况说明、聘用协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3.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
4. 当事人588件专利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虚构全部合伙人,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上海氦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