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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州市卓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054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01-29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15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州市卓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池州市卓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WQ6534H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晗

合伙人:朱晗、蒙绍嵩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中环大厦11楼1107-11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的通报中,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1896件;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通报中,当事人代理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第三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548件;以上共计2444件,其中,2022年9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量为164件,2024年6月通报的仍有341件。收到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另查明,当事人2021年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时的合伙人蒙某、李某,现合伙人朱某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专利代理师王某等3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083件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当事人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文书

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池州市卓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