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利保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CFKA5003
机构代码:16210
执行事务合伙人:黎鹏
合伙人:黎鹏、曹加燕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8号5096
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提交了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4月17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设立时的合伙人黎某、曹某仅是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参与当事人日常经营。同时,2025年1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有355件专利申请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6年3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1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合伙协议、《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社保信息异常人员的情况汇报、个人声明、人员参与工作的证明
3.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4. 当事人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虚构全部合伙人,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北京利保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4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