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495173551W
机构代码:37233
负责人:刘艳冬
合伙人:刘玉龙、田素东、冯永革、高庆军、寇长强、潘荣奎、魏鲁宁、李传友、陈祥枢、张媛、张立胜、赵路、王迎春、马文光、金雨时、刘艳冬、岳增美、宋香玲、李国玉、毛艳杰、曹建国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60号天工大厦8楼
当事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14年1月3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现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仅冯某1人,不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条件。
2025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5〕18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告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6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2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现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人数不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5月29日